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八三號

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蔡永昌李英豪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八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乙○○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

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0四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第一審認被告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乙○○、甲○○(起訴書載為李文獻)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判處乙○○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甲○○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丙○○上訴意旨略以:我是受僱於「阿財」,當時只是坐在挖土機上熱機,還沒有開始,亦沒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云云。被告乙○○、甲○○上訴意旨均辯稱是老板「阿松」要我們載運,老板說載的是乾淨土,填土是要種菜,我們才載,甲○○另稱其所載運之土尚未傾倒,應該不構成犯罪云云。查被告三人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罪事實,且係經警當場查獲者,亦有現場照片可佐,而照片所示傾倒之土摻雜石塊等雜物,顯係廢棄土無訛。被告等所辯,不足採信。原審審酌被告三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開所示之罪刑,並予甲○○宣告緩刑肆年,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被告三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該駁回。

三、原判決於當事人欄將甲○○五十五年一月十一日出生,現為三十八歲,誤載為四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出生,現為四十九歲,應予以更正。又原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將營業用大貨車誤載為營業用大客車,均應予以更正,均附此敍明。

四、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四 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李 英 豪

法 官 陳 榮 和

書記官 劉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八三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