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以犯重利罪為常業罪,原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85年間某日起至88年 1月30日止犯以犯重利罪為常業罪,經本院以93年度字上更(一)第 707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66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345條之罪,惟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