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7 月13日犯未依規定從事廢棄物處理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24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