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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7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吳鴻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南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法院組織欄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吳鴻章、法官楊貴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上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莊明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吳鴻章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7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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