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貨幣罪等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且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本院曾於民國94年12月26日以94年度聲字第1484號裁定,就附表編號一、二、三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並於95年10月15日已執行完畢。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宣告刑未逾一年六月,與附表編號二、三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