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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鄭文肅蔡光治陳貽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 月25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9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62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366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且宣告刑未逾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陳貽男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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