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3月1日至同年10月5日間犯詐欺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0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第90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625號,以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8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