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故買贓物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故買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 85年4月15日犯故買贓物罪,經本院以9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58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犯罪時間係在95年7 月1 日前,而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故減刑後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適用之法律規定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