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2、3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如附表編號2、3所載。附表編號2、3減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期間犯販賣第2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編號2、3有期徒刑部分,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9年6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