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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8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溫耀源段景榕陳健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六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六四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陳健順

書記官 初玲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8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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