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弄15號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妨害自由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槍砲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