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在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