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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7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蔡長溪陳春秋謝靜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77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雖未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罪,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之規定,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長溪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謝靜恒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7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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