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37號
- 聲請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於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部分,雖不合減刑條件,然與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罪係數罪併罰案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