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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4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列1、2、7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1、2、7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3、4、5、6、8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3、4、5、6、8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所列1、2、7之罪減刑後之刑及附表所列3、4、5、6、8之罪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廢止)、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4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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