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列1、2、7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1、2、7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3、4、5、6、8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3、4、5、6、8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所列1、2、7之罪減刑後之刑及附表所列3、4、5、6、8之罪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廢止)、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