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原處有期徒刑肆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7月6日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902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444 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復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33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