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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趙功恆陳憲裕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下同)90年間起迄91年間止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49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481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高明哲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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