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8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月24日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上訴後,嗣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以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受刑人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8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