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在公有山坡地未經同意擅自開發致生水土流失罪,減為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4月7日起至90年11月 8日止犯水土保持法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更(二)字第1192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261號),判處有期徒刑柒年,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