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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4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楊貴雄鄧振球林立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41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偽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4、5之罪,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1、4、5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2、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叁年。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至5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4、5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立華

書記官 廖月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4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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