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41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偽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4、5之罪,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1、4、5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2、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叁年。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至5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4、5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