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 年9月22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068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