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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炳禎陳博志朱光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 年9月22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068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朱光仁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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