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0條、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03 │ ├─────────┼────────┼────────┼────────┤ │罪 名│連續幫助施用第二│連續施用第一級毒│連續施用第二級毒│ │ │級毒品罪 │品 │品 │ ├─────────┼────────┼────────┼────────┤ │宣 告 刑│ 5月 │ 7月 │ 5月 │ ├─────────┼────────┼────────┼────────┤ │犯 罪 日 期│ 95年04月13日 │ 95年04月13日 │ 95年04月13日 │ ├─────────┼────────┼────────┼────────┤ │偵 察 機 關│ 板橋地檢署 │ 板橋地檢署 │ 板橋地檢署 │ │及 案 號 │ 95偵10254號 │ 95毒偵3069號 │ 95毒偵3069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5訴2799號 │ 96上訴141號 │ 96上訴141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6年04月19日 │ 96年04月03日 │ 96年04月03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5訴2799號 │ 96台上3318號 │ 96上訴141號 │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96年05月07日 │ 96年06月21日 │ 96年04月30日 │ ├───┴─────┼────────┼────────┼────────┤ │所 犯 法 條│毒品第10條第2項 │毒品第10條第1項 │毒品第10條第2項 │ ├─────────┼────────┼────────┼────────┤ │ │經板橋地方法院96│ │ │ │減 刑 後 宣 告 刑 │聲減字第2700號裁│ 3月15日 │ 2月15日 │ │ │定減為2月15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