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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0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蔡秀雄陳國文鄭水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八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五、六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六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所減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拾伍日;另附表編號四、五、六之犯罪所減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七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

三、四、五、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於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四、五、六之犯罪於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七不應減刑之犯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檢具臺灣臺北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前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 毒品危害 │ 詐欺 │ 偽造文書 │ 毒品危害 ││ │ 防制條例 │ │ │ 防制條例 │├──┬──┼─────┼─────┼─────┼─────┤│宣告│應予│徒刑:六月│ │徒刑:五月│徒刑:五月││刑(│減刑│ │ │ │ ││保安├──┼─────┼─────┼─────┼─────┤│處分│不應│ │徒刑: │ │ ││/褫│減刑│ │三年六月 │ │ ││奪公│ │ │ │ │ ││權)│ │ │ │ │ │├──┴──┼─────┼─────┼─────┼─────┤│ 犯罪日期 │92年06月25│92年06月25│91年07月間│90年03月29││ │日 │日 │ │日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署│板橋地檢署│板橋地檢署│臺北地檢署││年度及案號│93年度毒偵│93年度偵字│93年度偵字│90年度毒偵││ │字第627號 │第13999號 │第13999號 │字第878號 │├──┬──┼─────┼─────┼─────┼─────┤│ │法院│臺灣臺北地│臺灣高院法│臺灣高院法│臺灣臺北地││ 最 │ │方法院 │院 │院 │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93年度簡字│95年度上訴│95年度上訴│90年度簡字││ 實 │ │第1589號 │字第731號 │字第731號 │第3541號 ││ 審 ├──┼─────┼─────┼─────┼─────┤│ │判決│93年06月30│95年08月01│95年08月01│90年12月21││ │日期│日 │日 │日 │日 │├──┼──┼─────┼─────┼─────┼─────┤│ │法院│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確 ├──┼─────┼─────┼─────┼─────┤│ 定 │案號│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判 ├──┼─────┼─────┼─────┼─────┤│ 決 │判決│93年07月22│95年08月21│95年08月01│91年01月21││ │確定│日 │日 │日 │日 ││ │日期│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40 │刑法第201 │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 │之1條第1項│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 │ │ │條第2項 │├─────┼─────┼─────┼─────┼─────┤│減刑後宣告│徒刑:三月│ 不減 │徒刑: │徒刑: ││刑(減刑後│ │ │二月十五日│二月十五日││徒刑、拘役│ │ │ │ ││或罰金金額│ │ │ │ ││或褫奪公權│ │ │ │ ││期間) │ │ │ │ │└─────┴─────┴─────┴─────┴─────┘┌─────┬─────┬─────┬─────┬─────┐│ 編號 │ 5 │ 6 │ 7 │ │├─────┼─────┼─────┼─────┼─────┤│ 罪 名 │ 詐欺 │ 偽造文書 │ 詐欺 │ ││ │ │ │ │ │├──┬──┼─────┼─────┼─────┼─────┤│宣告│應予│徒刑:七月│徒刑:十一│ │ ││刑(│減刑│ │月 │ │ ││保安├──┼─────┼─────┼─────┼─────┤│處分│不應│ │ │徒刑: │ ││/褫│減刑│ │ │三年二月 │ ││奪公│ │ │ │ │ ││權)│ │ │ │ │ │├──┴──┼─────┼─────┼─────┼─────┤│ 犯罪日期 │90年04月12│90年09月28│90年09月28│ ││ │日 │日 │日 │ │├─────┼─────┼─────┼─────┼─────┤│ 偵查機關 │臺北地檢署│臺北地檢署│臺北地檢署│ ││年度及案號│92年度偵緝│90年度偵字│90年度偵字│ ││ │字第1177號│第6565號 │第6565號 │ ││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臺灣高院法│臺灣高院法│ ││ 最 │ │方法院 │院 │院 │ ││ 後 ├──┼─────┼─────┼─────┼─────┤│ 事 │案號│92年度易字│92年度上訴│92年度上訴│ ││ 實 │ │第1828號 │字第2790號│字第2790號│ ││ 審 ├──┼─────┼─────┼─────┼─────┤│ │判決│92年09月30│93年03月18│93年03月18│ ││ │日期│日 │日 │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 │刑法第201 │刑法第340 │ ││ │之2條第1項│之1條第2項│條 │ │├─────┼─────┼─────┼─────┼─────┤│減刑後宣告│徒刑: │徒刑: │不減 │ ││刑(減刑後│三月十五日│五月十五日│ │ ││徒刑、拘役│ │ │ │ ││或罰金金額│ │ │ │ ││或褫奪公權│ │ │ │ ││期間)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0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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