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4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吳敦陳祐治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4、5 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1、2、3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編號4、5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官有明

書記官 高柑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4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