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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9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楊貴雄林銓正鄧振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5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鄧振球

書記官 劉有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9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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