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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2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趙功恆高明哲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2月間起至89年12月間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重訴字第5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5384、92年度偵字第106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80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2454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2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