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除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日期欄誤載部分應予更正外,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1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4月26日(聲請書誤載 │94年4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 ││ │為94年4月25至26日) │94年4月25至26日) │├───────┼────────────┼─────────────┤│偵查年度及案號│基隆地檢94年偵字第3098號│基隆地檢94年偵字第3098號 │├───┬───┼────────────┼─────────────┤│最後事│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實審 ├───┼────────────┼─────────────┤│ │案號 │ 95年度上訴字第1878號 │ 95年度上訴字第1878號 ││ ├───┼────────────┼─────────────┤│ │判決日│ 95年9月26日 │ 95年9月26日 ││ │期 │ │ │├───┼───┼────────────┼─────────────┤│確定判│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決 ├───┼────────────┼─────────────┤│ │案號 │ 95年度上訴字第1878號 │ 95年度上訴字第1878號 ││ ├───┼────────────┼─────────────┤│ │判決確│ 96年7月9日 │ 95年9月25日 ││ │定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 3月15日 │ 2月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