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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1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7月9日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040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852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莊謙崇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