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聲減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五、六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90、91年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五、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犯罪時間均係在95年7月1日前,而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應依原判決時所適用之法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