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3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9月10日犯傷害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8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42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702號判決駁回受刑人甲○○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