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2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2日回溯26小時內,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 │罪 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18日 │95年12月2日回溯 │ │ │ │26小時內 │ ├─────────┼────────┼────────┤ │偵 察 機 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毒偵│ │ │第813號 │字第8187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425│ 96年度上訴字第 │ │ │ │號 │ 2100 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6年3月29日 │ 96年7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425│ 96年度上訴字第 │ │ │ │號 │ 2100 號 │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96年5月23日 │ 96年8月28日 │ ├───┴─────┼────────┼────────┤ │所 犯 法 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 │第10條第1項 │ ├─────────┼────────┼────────┤ │ 合於96年罪犯 │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 │有期徒刑3月15日 │ ├─────────┼────────┼────────┤ │備 註 │業經臺灣板橋地方│ │ │ │法院以96年度3506│ │ │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 │ │ │刑1月15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