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 月15日犯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73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3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