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7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麗生江國華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被告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3月29 日犯誣告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㈡字第8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002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江國華

法 官 許宗和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7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