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92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92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竊盜二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8日、95年10月22日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2之竊盜二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竊盜二罪,犯罪時間皆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均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 貴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