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 月12日犯傷害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66號判處拘役20日,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17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427 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