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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5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陳祐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 月12日犯傷害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66號判處拘役20日,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17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427 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陳祐治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5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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