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68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並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7月24日至90 年9月9日間,犯加重強盜等四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情人即受刑人甲○○以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