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常業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3年3月4日起,至93年6月29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670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5035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833號、103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7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