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7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7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上一人選任
- 選任辯護人
- 何朝棟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婉娟
- 即被告
- 丁○○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謝家健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 即被告
- 丙○○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朱俊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上訴人即被告 戊○○女 38歲(民國57年110月29日生)」,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 戊○○ 女 38歲(民國57年10月29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上訴人即被告 戊○○ 女 38歲(民國57年110月29日生)」,係繕打錯誤,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 戊○○ 女 38歲(民國57年10月29日生)」,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