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販賣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初某日起至95年5月23日止,犯商標法第82條所列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5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181號等),判處有期徒刑7月, 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644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本件受刑人犯罪時間, 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顯合於減刑條件,且所犯常業重利罪,係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