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3月11日及94年4月30日連續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958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14、42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論處,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