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6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6所載,與附表編號1至5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5之罪,雖已減刑無庸在減,惟仍應與得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