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3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貳所列偽造貨幣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6月18日至93年2月3日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93年上易字第126號判決罪刑確定(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毒偵字第2099號),又其另犯偽造貨幣罪經本院94年上訴字第2596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8月(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毒偵字第12168號),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8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詳如附表編號1、2之所示。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偽造貨幣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