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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7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曾德水林婷立談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東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犯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談 虎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
│罪              名│    販賣毒品    │    施用毒品    │
│                  │  (販賣海洛因)  │  (施用海洛因)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4年  │有期徒刑3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81年1月4日至    │81年1月4日起至  │
│                  │81年1月9日      │81年1月9日止    │
├─────────┼────────┼────────┤
│偵   查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81年度偵字│檢察署81年度偵字│
│                  │第574號         │第57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81年度上訴字  │  81年度上訴字  │
│      │          │  第3165號      │  第3165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81年9月9日    │  81年9月9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  81年度上訴字  │  81年度上訴字  │
│      │          │  第3165號      │  第3165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  81年9月9日    │  81年9月9日    │
├───┴─────┼────────┼────────┤
│所   犯    法   條│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修正前肅清煙毒條│
│                  │例第5條第1項、懲│例第9條第1項    │
│                  │治走私條例第2條 │                │
│                  │第1項           │                │
├─────────┼────────┼────────┤
│ 合 於 96 年 罪 犯│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                │有期徒刑1年9月  │
├─────────┼────────┼────────┤
│備             註 │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                  │第3條第7款所定不│                │
│                  │應減刑之罪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7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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