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8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8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彭國能律師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1月7日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11月3日以94年度易字第104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53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本院於96年5月16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42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4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