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8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楊貴雄林銓正鄧振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8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彭國能律師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1月7日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11月3日以94年度易字第104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53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本院於96年5月16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42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4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鄧振球

書記官 劉有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82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