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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志洋蔡聰明林秀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初至94年11月26日犯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68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2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秀鳳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3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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