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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葉騰瑞吳鴻章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

字第3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又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併執行之。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2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所定合併應執行之刑,則因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所減得之刑間,不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另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係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 法條 │合於96│減刑後刑││ │ │ │ │ 審法院 │ │ │年罪犯│度 ││ │ │ │ ├────┼────┤ │減刑條│ ││ │ │ │ │案 號│確定日期│ │例 │ │├──┼────┼────┼────┼────┼────┼─────┼───┼────┤│ 1 │意圖販賣│有期徒刑│93年1月 │臺灣高等│94.3.16 │毒品危害防│不合減│不應減刑││ │而持有第│5年2月 │16日 │法院 │ │制條例第5 │刑條件│,宣告刑││ │2級毒品 │ │ ├────┼────┤條第2項 │ │仍為有期││ │罪 │ │ │93年度上│94.5.19 │ │ │徒刑5年2││ │ │ │ │訴字第 │(經最高│ │ │月 ││ │ │ │ │3482號 │法院以94│ │ │ ││ │ │ │ │ │年台上字│ │ │ ││ │ │ │ │ │第2625號│ │ │ ││ │ │ │ │ │判決駁回│ │ │ ││ │ │ │ │ │上訴確定│ │ │ ││ │ │ │ │ │) │ │ │ │├──┼────┼────┼────┼────┼────┼─────┼───┼────┤│ 2 │幫助詐欺│有期徒刑│93年12月│臺灣臺北│94.8.31 │刑法第30條│第2條 │有期徒刑││ │罪 │3月,如 │21日 │地方法院│ │第1項、第 │第1項 │1月15日 ││ │ │易科罰金│ ├────┼────┤339條第1項│第3款 │,如易科││ │ │,以銀元│ │94年度簡│94.9.19 │ │ │罰金,以││ │ │300元即 │ │字第1821│ │ │ │銀元300 ││ │ │新台幣 │ │號 │ │ │ │元即新台││ │ │900元折 │ │ │ │ │ │幣900元 ││ │ │算1日 │ │ │ │ │ │折算1日 │├──┼────┼────┼────┼────┼────┼─────┼───┼────┤│ 3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94年9月2│臺灣高等│95.7.31 │刑法第339 │第2條 │有期徒刑││ │未遂罪 │3月,如 │日 │法院 │ │條第3項、 │第1項 │1月15日 ││ │ │易科罰金│ ├────┼────┤第1項 │第3款 │,如易科││ │ │,以銀元│ │95年度上│95.7.31 │ │ │罰金,以││ │ │300元即 │ │易字第 │ │ │ │銀元300 ││ │ │新台幣 │ │1381號 │ │ │ │元即新台││ │ │900元折 │ │ │ │ │ │幣900元 ││ │ │算1日 │ │ │ │ │ │折算1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廖逸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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