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 月29日採尿前回溯前2、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906 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342號、第2632號,及併案審理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38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