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等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受刑人均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恐嚇取財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