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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曾德水李錦樑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

年度聲減字第三八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受刑人李奕華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所犯法條 │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 │ │ │ ├────────┼─────┤ │年罪犯減刑│度 ││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條例 │ │├──┼──┼───┼────┼────────┼─────┼─────┼─────┼────┤│ │槍砲│有期徒│94年6月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1月4日│槍砲彈藥刀│不符合 │不減刑 ││ 1 │彈藥│刑3年2│26日至94├────────┤ │械管制條例│ │ ││ │刀械│月。併│年6月27 │94年度訴字第2081├─────┤第8條第4項│ │ ││ │管制│科罰金│日。 │號 │95年1月23 │ │ │ ││ │條例│新台幣│ │ │日 │ │ │ ││ │(持│50萬元│ │ │ │ │ │ ││ │有槍│,罰金│ │ │ │ │ │ ││ │枝)│如易服│ │ │ │ │ │ ││ │ │勞役,│ │ │ │ │ │ ││ │ │以銀元│ │ │ │ │ │ ││ │ │3百元 │ │ │ │ │ │ ││ │ │即新台│ │ │ │ │ │ ││ │ │幣9百 │ │ │ │ │ │ ││ │ │元折算│ │ │ │ │ │ ││ │ │1日。 │ │ │ │ │ │ │├──┼──┼───┼────┼────────┼─────┼─────┼─────┼────┤│ │ │有期徒│94年5月 │本 院 │95年2月27 │刑法第321 │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 2 │竊盜│刑8月 │18日凌晨├────────┤日 │條第1項第3│第3款 │4月。 ││ │ │。 │零時至同│94年度上易字第 ├─────┤款 │ │ ││ │ │ │日凌晨1 │2299號 │95年2月27 │ │ │ ││ │ │ │時30分。│ │日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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