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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8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曾德水談虎李錦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臺北縣板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常業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参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8日、5月6日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7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73號、第1993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042號、第12049號、第15255號、第152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談 虎

法 官 李錦樑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8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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